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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保险监管回顾与展望

2018-06-0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发展,我国保险监管正式起步并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决策部署,我国保险监管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初步构建起比较系统、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保险监管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人民银行负责、成立保监会、组建银保监会等阶段,探索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经受住了诸多风险和挑战的考验。


 

  • 逐步探索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新兴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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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1997年的起步阶段。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开始恢复,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保险法规制度建设也开始起步,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正式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监管阶段。


     

    1998~2018年的专业监管阶段。199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并于2003年升格为正部级单位。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2001年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农业保险条例》,规范相关领域。保监会成立后,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会机关、省级派出机构(36家)、地市级派出机构(13家)三级架构,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特别是2017年4月以来,原保监会党委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大力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围绕“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打出“1+4”组合拳,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全面重塑监管,保险市场保持了平稳运行。


     

    2018年3月开始进入新的阶段。2018年3月,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保险监管开始踏上新时代的新征程。


     

  • 初步搭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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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1995年《保险法》正式提出偿付能力概念,保监会于2003年发布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规定,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并根据新的形势于2012年启动以风险为导向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下称“偿二代”)建设,到2016年初步建成,目前正在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提高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保监会于2006年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重点强化股权、资本、管理层等监管,有效落实“三会一层”制度,提高公司治理实效。


     

    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保险业恢复初期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保监会成立后逐步过渡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此后再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公司治理监管为基础、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抓手的“三支柱”监管框架。


     

  • 积极构建全面、全流程、全方位保险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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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在保险业务规模小、保险机构还不成熟的初期,行业更加关注业务发展,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监管部门着力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推动建设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督促保险机构强化稳健经营理念。


     

    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监管部门逐步从重视事后监管转向重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健全事前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应用风险管理技术,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健全事中风险识别和控制机制。发挥偿二代“指挥棒”作用,加强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健全事后风险化解和救助机制。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率先在金融业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


     

    全方位处置突出风险。争取党政部门和行业内外支持,从经营管理各方面着手,全方位应对突出风险隐患。保监会于1999年紧急下调预定利率,迅速控制新的业务利差损风险,并通过增量业务逐步化解存量风险。先后于2007年、2011年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成功化解新华人寿、中华联合的风险。2008年有效应对平安投资富通失利风险。2016年以来先后对有关问题公司派出监管组和调研组;2018年2月依法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注资,着力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 持续深化公司治理、产品业务、资金运用、基础建设四大关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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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保险机构在金融业中率先完成改制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全部完成重组改制,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股份先后在海外上市,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探索了经验。2004年,中国平安在香港上市。目前我国已有9家保险公司上市。2017年4月以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强力规范保险企业公司治理。


     

    推进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财产险方面,推进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完善定价方式,下调费率浮动系数下限。人身险方面,2000年我国引进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产品,从2013年开始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三步走”的路径,初步完成了费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已经持续执行14年的2.5%的预定利率上限限制。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改革开放初期,保险资金运用较为混乱,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为此,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这种简单的管控方式固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同时也极大制约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活力和生产力,造成了其他风险。从2012年开始,保监会加大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力度,逐步扩大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支持保险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探索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改革。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14年出台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产业政策,并针对农业、巨灾、健康、养老等保险出台了相关补贴、税优政策。监管部门探索推动成立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车险、农险、健康险、保单登记等信息平台,制订生命表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健全精算制度,为强化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提供了支撑。


     

  • 日益扩大保险业股比、地域、业务等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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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放开股权比例限制。在加入世贸组织两年过渡期后,取消了合资非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五年过渡期后,取消了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合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2018年4月,银保监会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将不再设限。


     

    逐步放开经营地域限制。1992年开始,上海、广州先后对外开放保险业。在加入世贸组织三年过渡期后,将开放地域从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五个城市逐步放宽至全国。


     

    逐步放开业务领域限制。在加入世贸组织两年过渡期后,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三年过渡期后,允许外资人身险公司经营全面的寿险业务;2012年对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交强险业务;四年过渡期后,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就非寿险、个人意外和健康保险有关业务向指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要求;五年过渡期后,将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总资产要求从5亿美元降低至2亿美元。2018年4月,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我国保险监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商业车险和人身险费率改革后,全国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较改革前增加27.4万元,车均保费下降16.7%,寿险产品价格平均下降15%左右,实现了让利于民、激发市场活力的初衷。12378热线累计解决咨询问题112万个,处理投诉举报40万个,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超过30亿元。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424个,累计成功调解案件57万多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保险风险得到了有效防范。针对重点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制定风险预案,打造防范防线,整合精干力量,成立整顿组、监管组或接管组,先后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了一批重大风险隐患。特别是2017年4月以来,监管部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重塑保险监管理念、制度、能力、作风、文化,几家问题公司的风险处置顺利推进,保险风险防控得到加强。目前,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48%,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1194亿元,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处置风险也具备了一定物质基础。


     

    三是坚持强化监管,保险市场实现了有序运行。40年来,我国保费规模从4.6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3.7万亿元,年均增长27.5%。2017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6.8万亿元,净资产达1.9万亿元,当年利润总额2567亿元。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市场主体从1家增加到224家,其中产险82家,人身险90家,再保险11家,集团和控股12家,资产管理24家,互助保险机构5家;专业中介机构2612家,兼业代理机构3万余家。


     

    四是坚持回归本源,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取得了显著进步。一方面,发挥了风险保障的独特功能。2017年为经济社会提供风险保障4154万亿元,赔付1.1万亿元。其中政策性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超过5000亿美元;农业保险为2.1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2.8万亿元,受益农户达5388万户次;责任保险提供风险保障252万亿元;科技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2万亿元;全国商业车险投保率达到81.8%;大病保险已覆盖10.6亿城乡居民,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升了14个百分点;健康险为53亿人次提供风险保障532万亿元。另一方面,发挥了保险长期资金的独特优势。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9万亿元,其中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形式支持“一带一路”建设8568.3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建设3652.5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1458亿元,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1568亿元,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45亿元,支持绿色金融6676亿元。设立的“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总规模约为100亿元。


     

    五是坚持内外并举,我国保险业全球地位实现了质的飞跃。我国保险业开放早、程度高,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中逐步提升了竞争力。2017年,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全球市场份额约为11%,有6家保险公司进入全球500强,一家公司作为新兴市场唯一代表进入全球9家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之列,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57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2017年保费收入2140亿元,市场份额约占6%。我国自主推进偿二代建设,在全球与美国RBC和欧盟偿付能力Ⅱ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并向亚洲国家和地区推介;2018年2月,原保监会负责人作为新兴市场代表首次当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执委会副主席,原保监会成为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执委;这些都说明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话语权得到了极大增强。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我国保险监管和改革发展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风险隐患依然不小,监管短板仍需补齐,发展质量亟待提高,服务能力差距明显,保险监管任重而道远。


     

    保险监管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一是注重疏堵结合,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制订实施保险业风险防范行动纲要。用三年时间,有序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注重标本兼治,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积极稳妥处置突出风险。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扎实做好重点机构、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处置,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日常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筑牢风险防线,强化责任追究,提升保险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保险供给质量。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市场准入,深化商车险、意外险定价机制、经营销售等领域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化监管改革,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精算报告、资金运用等领域制度的修改完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三是推动回归本源,更好满足经济社会需求。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绿色低碳产业,支持污染防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探索实践巨灾保险,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信息共享程度,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支持精准脱贫。参与多层次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渠道。


     

    四是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站在国家开放战略全局高度谋划保险业对外开放,推动我国保险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放宽外资机构股比限制,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尽快将放开合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外资准入代表处设立前置限制、放宽外资进入保险中介领域限制等政策落地。完善保险业“走出去”审慎审核标准,继续推进偿二代国际化战略。 


     

    (稿件来源:中国金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