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资产管理》2017年第二期】梅慎实、方金芬:保险资金的信托化运用分析

2017-06-16

保险资金的信托化运用分析

文·梅慎实 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研究所所长

   方金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2015级研究生

通常情况下,保险资金介入信托业可以采用三种模式:一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模式,即法律允许并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二是股权投资控股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并购,逐步参股或股权投资的方式控制信托公司;三是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方式。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第三种模式即委托管理模式中保险资金是如何进行信托化运用及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促进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的良好发展。

一、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一)保险资金信托化监管现状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涉及信托的法规目前主要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中涉及到保险资金可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主要有四部政策性规范:其一,《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其允许保险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计划;其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会【2009】43号),规定了保险资金可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其三,《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令【2016】02号),同时废除了保监会令【2006】1号文件,它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透过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窥见,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产品的范围逐步扩大。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现状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集合资金信托结余约为7.33亿元,占比36.28%,融资类信托余额为4.16亿元,占比20.59%。对照保监会【2012】91号文“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0亿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保险资金可购买的信托产品范围不断被限缩,其投资信托目前仍受到规模上的限制。

 

另外,按照保监会【2012】91号文第4条的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随着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托公司股东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越来越多,近年来各信托公司拿增资“赌”明天,各信托公司频繁增资。根据信托业协会网站、信托公司增资公告等新闻,2016年,行业内共计22家信托公司增资,其中15家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公司的数量在逐步增多。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原理及运用优势

 

(一)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原理

信托起源于13世纪的“用益设计(USE)”制度,基本理念是财产权的转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是一种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宗旨,以信任为基础、财产为核心、委托为方式,集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于一身的、独特的、完善的财产制度。但在理论抑或实务界,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具体到保险资金信托合同,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要将保险资金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设立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通常由第三方机构即托管行进行管理。信托合同中会有专门条款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的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委托人或受益人一旦发现受托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损害受益人利益,可行使撤销或更换权。

 

具体到本文的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它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其他认可的资产管理机构,由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信托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保险资金是信托公司众多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种资金来源,信托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时,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保持一致。

 

在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财富传承、资金融通、事务管理、公益服务等职能,信托仍然是唯一可以链接产业、资本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在信托的起源地及发展地,信托被用于代际间财富传承,如“隔代信托(Generation-skipping Trust)”与“累积信托(Accumulation Trust)”。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为达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必然具有金融功能,从而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优势

1.投向灵活,风险分散

为了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保险监管政策一向严格和保守,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也趋向于收益较低但旱涝保收的银行存款和债权,其投资结构不甚合理。但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范围随之扩大,其投资结构有了较大变动。表1为近十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收益的统计表。

表1:近十年保险资金运用及收益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自2011年以来,随着保险监管政策的松绑,保险资金投资策略和方向开始发生变化,传统的银行存款和债权投资明显下降,尤其是债权投资较2008年最高峰的时候下降了近二十五个百分点,而其他投资逐渐增多,2016年其他投资的比率较投资占比最低的一年2009年增长了将近十七倍。这其中,信托投资凭借其投向灵活、风险分散等特点受到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青睐,尤其是信托产品中的集合资金信托之不动产、基础设施产品,由于期限长、风险低,符合保险资金的运用要求。保险资金将投资触角延伸至信托行业,是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内在要求,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可以解决其大额资金来源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解决其资产合理运用问题,有利于分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

 

2.财产独立,破产隔离

与类似法律制度相比,信托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财富管理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具体到保险资金信托中,当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时,一般信托公司会单独设立一个账户,使得其独立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第二,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制度,使得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保障了信托财产的资金安全;第三,集合信托产品中的风险分层设计,使得投资者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在这种产品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优先级信托产品,这样既达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还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的要求。另外,由于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机制,使得信托存续还具有连贯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因而更适合保险资金中的中长期险资投入。第四,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信托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控制风险,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比如要求项目方提供资产担保或者进行项目增信等。

 

3.利率适中,收益稳定

保险投资收益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尤其在分红型保险替代寿险成为主流的今天,投保人投保看重的更多是其分红性质而不是养老保障,如果保险产品利率高,会有更多的人购买,从而扩大规模,提高声誉。加之,二十世纪末期销售的高利率保单导致各保险公司存在巨大利差,为此,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另辟天地,寻找新的生财之道以弥补亏损。而利率较高且收益稳定的信托产品,对于提高保险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图1即可窥见一二。

图1: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与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率对比图

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6年至2017年这十二年中,除了前两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高于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其他十年均低于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率。而且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一直保持高位,虽然近年来投资收益率持续递减,但波动不大,一直都很平稳,这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

三、保险资金信托运用模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前整个资管业经营范围的藩篱被逐渐拔出、展业边界的区隔被慢慢打破,尽管保险资金可投资运用的范围和途径越来越多,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等,但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资金运用信托的原理进行管理仍然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一个很好选择。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信托公司仍然是金融市场的宠儿,68家信托公司可谓经历了风风雨雨才走到了今天,其不但公司牌照稀缺,而且制度优势独特,近年来其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一直保持金融市场第二的位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运用“信托”这一原理进行展业,下面就实践中常见的两种主要运用模式展开论述。

 

(一)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的两种主要模式

1.信托主营模式

信托主营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现投资。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我国信托业最主要、最丰富的信托产品。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设立一个资金池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它通常投向基建、房地产等大型项目,具有期限长、风险低、回报高等特点,是各种社会资金追捧的投资方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先设计好项目或找好项目公司,再向社会发布信托产品,由各投资者认购,是一种信托公司主导的投资计划,其运作模式参照如图2。

图2: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图

通过图2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交付保险资金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分配信托利益、到期分配信托财产。同时,为了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担保或者要求项目公司找有实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中的优先级收益信托产品,这样既实现了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的对接,促进了实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也实现了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信保合作模式

信保合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在原有的业务之上,为解决保险资金的运用,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专门地、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地为保险公司量身定做的信托计划,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进行的更为深入的合作,类似于银信合作所设立的信托计划。这种模式和以往信托“先有项目、后有资金”不同,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先根据自己投资的偏好和需要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求,信托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设立信托计划。这种模式可以整合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与资金优势以及信托公司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进行信托资产配置的制度优势,实现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的成功对接。成功的案例如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旗下中海信托、铁道部与交通银行四方合作,由中海信托定向对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行一年期限结构化信托融资产品,为铁道部募集30亿元低成本资金。

 

在股权层面上,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的案例日益增多。一方面,信托灵活的制度优势可为保险公司所用。在当前泛资管背景下,信托仍然是唯一可以链接产业、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全金融牌照或多金融牌照的金控公司越来越意识到信托的重要性,如果缺少信托牌照,将对其资本运作形成很多障碍。因此,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控股信托公司,很多情况下都是出于弥补自身短板的考虑;另一方面,即使是入股信托公司,也会对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促进保险资金的利用很有帮助。其合作流程如图3。

图3:信保合作流程图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主要产品

信托(资金信托)按投资方向划分,可分为: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债权)、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表2是我国2016年度信托产品投资方向分类统计情况。

表2:我国2016年度信托产品投资分类统计表

从表2可以看出,2016年度信托资金主要流向实体经济,其中工商企业位居资金信托的第一大配置领域地位,其次是金融机构。但保险资金运用应兼顾其“安全性”、“流动性”、“长期性”等特点,找与其相匹配的信托产品,笔者认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可着重投资以下三种信托产品:

 

1.基础资产类信托计划

在当前经济结构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基础资产类信托计划一直是市场的宠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整合社会闲散资源,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一般拥有政府背景,并且有政府信用或银行信用提供隐形担保,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收益也很可观。同时,“新国十条”也要求保险资金在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工程中要发挥独特的作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保险资金可投资PPP项目。如何在当前“PPP热”中分享盛宴,不独自摸着石头过河?笔者认为在项目筛选方面,信托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项目识别、筛选、审批机制,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循,保险资金可以考虑与信托机构合作,替换信托资金以二次融资方式介入。这样不仅可以节约项目筛选成本,还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这种项目一般都有政府的信用作为担保,资金运用相对安全。

 

2.房地产类信托计划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整个过程(包括前期土地竞拍、中期建设和后期销售)都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支持。尽管近年来房地产投资增速略有减缓,但房地产市场利率依然居高不下,尤其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表现更为突出。信托公司凭借着其专业化管理、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经验及广阔的市场,可以选择不同类型和地域的房地产项目组合投资。保险资金可以筛选信托计划中较为优质的产品进行中长期投资,从而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3.股权和债权类投资计划

信托公司通过制定发行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专门投资于企业或其他机构股权。保险公司需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经济结构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各类股权和债权投资信托产品,合理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目前,保险资金更倾向于金融类企业或收益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面临的法律风险

保监会发布新政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渠道后,相关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一些不合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为保险资金信托运用埋下了隐患。主要体现在: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正式施行的规范信托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有: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7年相继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从信托基本关系、信托机构、信托业务三个层次做了规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原理普适于各类金融行业的理财业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注重安全性,保险资金信托集合资金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未出台,如何从法律层面防范信托资产风险至关重要,这也是目前保险资金信托化运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2.委托代理风险大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设定受托人义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己财产,但在权利外观上,很难区分这类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有极大的诱惑为自己的利益而不当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实践中也很难判断受托人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循信托目的。

 

3.刚性兑付压力大

在当下竞争激烈的“泛资管”时代,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和投资领域依然是佼佼者,而其背后最重要的力量莫过于“刚性兑付”这块隐形的“金字招牌”。但随着去杠杆和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信托产品也开始出现违约,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压力大,兑付危机频发。在“刚性兑付”的压力下,部分信托公司抛出了类似“保本不保息”的最终兑付方案。在这样的环境下,保险资金的信托运用更要关注信托产品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教授在一次公开讲座中指出:“破刚,公司无现在;不破刚,行业无未来”。在他看来,信托公司经营策略上打破刚性兑付是迟早的事儿,对有风险的信托项目要采取市场化的化解风险的手段,而不是一味依赖信托公司约定的刚性兑付。所以,对于保险资金的信托化运用必须要甄别项目风险,根据资金的多少、期限的长短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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