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高效的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

2017-04-26

4月25日,人社部在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季度基金投资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截至3月底,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七个省(区、市)政府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委托投资合同。人社部表示,下一步要加强基金投资和监督管理,包括运用“信息网络+监督”方式,开展养老保险重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并加快健全社保欺诈查处移送机制,严格基金监督执法。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制度建设,正式开启于2015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发布。《办法》规定,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从人社部公布的消息来看,上述规定正在各地渐次得到落实。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建设的首要目标,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较低的问题,让养老金收益率“跑赢”通胀率,并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资金缺口扩大问题和“空账”风险。对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言,有效利用资本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过,利用资本市场这个命题并不等价于“养老金入市”,其主要着眼点是养老保险基金而不是资本市场,科学、完善、高效的投资机制建构是实现目标最重要的保障。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具备,但由于改革的欠账很多,所以需要耐心、循序渐进地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地域差异大、“碎片化”和多轨运行等多方面挑战,务实的做法是先完成人社部目前正在推进的工作,实现可投资养老基金的省级归集。只有这样,才能让统一的机构来专门进行投资运营,也才能方便管理,并对违规违法现象进行惩治。在这个过程中,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工作也可获得同步推进的时间,从而为进一步的深层次改革打下牢固的基础。但当然,在这个准备过程中,对未来制度建设的思考和筹划也一刻不可停歇。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构的制度设计和建设。首先,投资机构应该建立起现代化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各个主体——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之间,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以有效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固有的公共利益属性,整个制度建设和投资经营都应该由政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为之保驾护航,以确保广大民众的“养命钱”能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中实现保值增值。其次,还可以设想的是,在投资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运营质量评估机制,并鼓励公众监督和提供反馈意见,以鞭策制度不断改进完善,更有效地处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此外,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有再完善的投资管理机制,没有一个运转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也难以实现这一制度所设想的目标。资本市场改革本来就是一个重要的改革领域,而像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构这样的组织性投资者的加入,也是如何完善资本市场的重大课题。资本市场本身的公平、公正、公开建设,将为这一领域的改革提供重要的启示与保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既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又能充分利用成熟资本市场提供的多种渠道最有效地筹集资金,这种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密切结合并共赢的实践,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生活水平的上升与通货膨胀会加大未来居民养老的刚性需求,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增速还会加快,所以加快修补和完善制度时不我待。只有从一开始就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才能防患于未然,大大减轻以后的改革阻力和成本,为广大群众的养老承诺一个美好的未来。

(稿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