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金融和房地产业务合伙人张豪、北京立信永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春阳
一、德日两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概况
白景明:本次“营改增”的最大特征有两点:
第一,循序渐进。本次“营改增”起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至今已跨5个年头。改革方式是先在营业税贡献度低的部分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占营业税比重不足10%)和部分省市试点,其后采行小行业(如邮电通信)全国试点方式推进,最后把所有营业税应税产业改为增值税应税产业(2016年5月1日起)。此外,本次“营改增”未与其它增值税改革举措同步推进,比如增值税税率简并放在“营改增”之后进行。这与1994年的改革完全不一样。当时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同步实施简并税率、调整纳税人结构(把外资企业和个人归入纳税人)、转变增值税征税机制(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等改革,而且是在1994年一年内同时完成。之所以如此,关键原因有两点:一是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支柱,经营规模和就业人数已超过工商业,单是建筑业年总产值已超过18万亿。就业人数突破5000万,占就业人员比重近7%。如果营改增制度设计不周全影响相关行业运行,那么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将会发生较大幅度波动。这是承受不起的改革成本。二是除建筑业外“营改增”行业均属第三产业。其中各部分行业具有人力成本占成本比重高的特点,比如金融业,部分行业位居最终消费购买末端,比如生活服务业和住宅转让,前者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窄,后者的销项税额无法转嫁。因此,本次营改增只能增设两档税率以减轻改革震荡。
第二,建立了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建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是2000年后增值税改革的重点内容。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型增值税。2009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准许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抵扣,使增值税初步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本次营改增把建筑业和不动产转让改为增值税应税产业也就实现了建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目标。这项改革落地对固定资产销售增长可说是强心剂,是稳增长的有利举措。“营改增”减税5000亿,主要源头就是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从长远看,消费型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扫除了基本税制障碍。
二、此次“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对保险行业的意义?
张豪: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发布与实施将彻底完成“十二五”计划中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目标,意味着增值税将适用于销售及进口货物以及提供服务及进口服务等所有环节,而营业税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在全世界160多个实施增值税或相似税种的国家中,中国将成为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与国际通行增值税税制相比,我国增值税体系将独树一帜,就金融业而言,增值税将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
李春阳:此次“营改增”政策出台,是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经济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促进了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业发展,有助于优化保险产业分工,拉长保险产业链,有利于保险业的转型升级。“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第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营造保险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白景明:本次营改增是1994年后的又一次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行业。相比过去,本次改革的出台背景有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推出的税制改革举措。“营改增”的出发点是促进社会公平,具体说就是要实现各个行业税制待遇的统一,而维护社会公平恰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第二,是经济增长率下调背景下推出的税制改革举措。由于增值税属于消费课税,在经济增长率和物价上涨率下调的条件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关货物和劳务的购入成本一般不会增加。也就是说,当前的“营改增”不会增加居民和市场主体的购买负担,改革条件优于1994年。
第三,是市场化范围扩大背景下实施的税制改革。本次“营改增”是在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已放开且住房已商品化的背景下推开的,特别是后者,目前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20%左右,住宅施工面积占全部施工面积的比重突破40%。同时,金融、医疗、教育、技术等产业化程度大提升,甚至融入到了国际市场。市场化范围扩大表明的是产业结构深度转换和居民消费支出范围扩大。这种背景下推进“营改增”实际上意味着改革对结构调整和消费促进以及国内外两个市场平衡等方面的影响大。
三、“营改增”涉及保险业务的主要政策有哪些?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张豪:对于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免征增值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同时,36号文也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从文义上理解该规定并未区分现金赔付与实物/货物赔付,我们理解以货物或服务等方式赔付,也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保险公司的现金赔付支出不能抵扣进项,但对于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保险赔付的方式,即从现金赔付转向货物/服务赔付。
对于再保业务的具体增值税征税方式,36号文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动向,以便政策明确后再保业务相关系统及业务流程能实现平稳衔接与过渡。
李春阳:“营改增”涉及保险业务的主要政策有以下内容: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财险公司购入固定资产、进项费用大部分可以抵扣,寿险公司由于大部分是免税产品,所以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动司近期解读,如果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难以区分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应税项目,均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转出,从实质而言,这是对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的一项优惠。
3.关于再保业务的征税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有关文件,各地税务机关出台的操作指引强调了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认为应按视同转售行为处理。
4.关于个人代理人佣金的征税问题。个人代理人佣金之前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个人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税基计算一直是困扰保险行业的难点。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出台的操作指引中,指明保险公司可按季度汇总个人代理人的纳税信息缴税,个人所得税税基是不含税收入扣除可扣除费用,和“营改增”前无实质差异。
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个人代理人收入包含部分贴票问题。由于金额较大,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风险;还应关注退保、批增批减业务,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发票作废的合规性风险等。
四、“营改增”涉及资管业务的主要政策有哪些?保险资管机构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张豪:首先,“营改增”后,对于保险资管机构,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将按一般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其次,“营改增”后,资管机构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包括,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产品管理费)、金融商品转让(如自有资金投资)、咨询服务(如投资顾问服务)等。对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和咨询服务,以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基本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征税方法,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再次,“营改增”后,应税收入适用税率由以往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6%,在不考虑进项的情况下,价税分离后销项端的税负为6% / (1+6%) = 5.66%。但由于在采购中能取得进项税进行抵扣,包括物料采购、职场租赁、中介机构咨询费、手续费等,资管机构实际增值税税负将受销项端与进项端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法规仍未明确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独立进行税务登记,投资收益是否征税。产品层面如果需要征税,从资管公司财务报表上不体现这些税负增加,然而实际上因为产品层面纳税会导致产品的净值减少,因此会进一步影响资管机构的管理费收入、绩效奖金等的降低而影响资管机构的利益。此外,对于资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场景(如与银行之间的通道业务)是否需要开票及如何开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李春阳:涉及资管业务的主要政策包括:
1.国债、地方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议保险资管机构还应重点关注贷款服务的界定问题,尤其是投资优先股、“明股实债”等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风险;此外还应关注集合计划在“营改增”之前是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目前还没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保险资管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
李春阳:依据36号文规定,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视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视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有关民生、三农和环保等项目的优惠政策预期可能还会陆续出台。
六、保险资管机构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对未来的工作有哪些建议?
张豪:从收入业务管理的角度,应关注商业定价及合同修改事项。对于商业定价是否需要调整,首先应合理评估进项端进项抵扣率,对于“营改增”后的利润及税负进行测算,并基于测算结果考虑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整原有定价。对于合同修改,需增加价格条款、发票条款,并需注意避免视同销售、从高适用税率等问题。
从采购业务管理的角度,应关注采购比价、采购议价及合同修改事项。对于采购比价,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比价时应以对利润影响最小为原则,计入成本费用最小的价格为最优价格。对于合同修改,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增加价格条款、发票条款等。
从发票管理的角度,由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相较营业税要严格许多,保险资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及办法,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并确保进项抵扣的合规性。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增值税为价外税,不会在损益表中体现,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不同,因此,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资管机构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同时,会计核算还需根据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保险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营改增”后,为了适应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增值税的特点,需要尽快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对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李春阳:保险资管机构应积极面对“营改增”,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系统改造。包括建立增值税管理平台,核心业务系统与税控设备的对接以及销项、进项税额的全部追踪;核心业务系统需要自动价税分离,及时统计含税、不含税保费收入;财务管理系统需要添加增值税会计分录、纳税申报统计;费控系统的报销流程与总账系统的及时对接及纳税申报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等。
2.健全和优化管理流程。包括总分公司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匹配管理、费用分摊管理、供应商的选择等。
3.加强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价款应明确是否包括增值税款,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关注收取的与应税行为有关的定金、违约金等是否存在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票据开具应与合同保持匹配,应保证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等。
4.加强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既是商事凭证,也是计税凭证。保险资管业应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杜绝虚开发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所发文章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协会的看法。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