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低利率、项目荒、资产荒的环境下,保险资金投资高分红、高ROE上市公司股票,在稳定分红的同时还能享受业绩回报。保险资金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涉及诸多问题,本文仅对其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问题、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问题、公平交易问题进行分析。完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工作,遵循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
在低利率、项目荒、资产荒的环境下,保险资金投资高分红、高ROE上市公司股票,在稳定分红的同时还能享受业绩回报。保险资金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涉及诸多问题,本文仅对其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问题、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问题、公平交易问题进行分析。完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工作,遵循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的规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该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描述应为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所定义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此,保险资金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监会2014年第3号令)、《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一、保险资金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内部决策程序问题
实践中,保险公司既可以自行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也可以通过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认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
(一)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问题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需要向保监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和关联交易说明等材料;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需要向保监会提交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和关联交易说明等材料。因此,无论保险资金以何种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都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内部审议,审议流程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的相关制度确定。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问题
若保险公司通过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认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管理人和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委托投资管理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需要向保监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
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项下,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需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目前保监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的相关制度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确定。
2.认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
实践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需要向保监会报送产品发行决议,该决议流程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章程及产品发行的相关制度确定。
若保险公司认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在该种情形下应需要作为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议,审议流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的相关制度以及保险公司认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签署的《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确定。
二、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等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若保险公司通过与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认购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或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后,与关联方保险公司或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发生前述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应属资金运用类交易,应逐笔报告和披露。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如属重大关联交易,还须遵循重大关联交易的特殊要求。
(一)从保险公司角度看
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本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由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交易主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具体审议和实施程序如下:
1.判断关联交易类型(交易双方均须进行判断)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规定,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双方均须对关联交易类型进行判断,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报告主体(交易双方均为关联交易报告的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规定,对于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因此,交易双方均为关联交易报告的主体。
重大关联交易的特殊要求:根据《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由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双方都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说明该交易对交易双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3.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对于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
(1)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4)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5)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特殊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报告内容包括:
(1)交易协议;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4)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5)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6)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7)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2010年第7号令),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对手;
(2)定价政策;
(3)交易目的;
(4)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5)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6)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
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证监会2004第12号令)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因此,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之间不会发生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但保险公司可与作为投资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交易,具体审议和实施程序如下: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通过与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需要向保监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作为投资管理人的资管公司作为《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交易主体,需要按前述实施程序履行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项下,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后,与关联方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前述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是否需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目前保监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的相关制度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确定。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
保险公司通过认购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或保险公司自行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后,或通过与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认购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后,与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发生前述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应需要经过作为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议,审议流程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的相关制度确定。作为产品管理人的资管公司作为交易主体,需要按前述实施程序履行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三、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公平交易问题
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后,与关联方保险公司或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发生前述上市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关联交易,须遵循有关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允原则,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公平交易机制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1995年6月就发布了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并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发【2013】9号)规定: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3】135号)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以当日市场均价成交是最理想的公允价值成交,没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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