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

2015-10-09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改善投资者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外部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信用定价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外部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符合《通知》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应接受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评价,其他评级机构自愿接受评价。

第三条 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评级机构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工作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评级机构应每年向协会提交评价工作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协会根据评级机构报送的资料,结合保险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附件1),通过评级机构数据统计、评审专家会议讨论、评级机构合规信息汇总等方式,形成评级机构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

第六条 评级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素质评价、评级质量评价、监管机构评价以及减分项四大项构成。

1.“机构素质评价”占比40%,其中的“管控流程”、“研究能力”和“提交资料质量”评价属于定性分析,由保险行业资深评审专家,基于评级机构基本情况介绍、组织架构图、评级方法和系统模型介绍等资料,经过闭门会议讨论,各自打出分数,取平均值后为各评级机构的得分;“规模素质”评价和“团队素质”评价属于定量分析,重点考察评级机构的市场规模及公司人员稳定性,由协会从各评级机构上报的材料中统计,经评审会专家确认后,分档打分得出该项分数;

2.“评级质量评价”占比50%采用面向各保险机构及保险资管机构问卷调查的形式,综合考虑“评级质量”、“报告质量”和“服务质量”,统计得出该项分数;

3.“监管机构评价”占比10%,由监管机构从评级机构合规运作方面进行评价;

4.“减分项”分为“信评报告内容严重不实”、“信用违约事件及连续调整评级”、“信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以及“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扣分”四个细项,由行业评审专家根据评级机构涉及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扣分,扣分上限为-25分。

第七条 协会将上述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得出最终得分,并形成综合打分表(附件2),作为最终评价结果的依据。

第八条 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对评级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评级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仅可作为保险机构选用外部评级机构的参考,不可作为其决策依据,也不得用于评级机构的同业竞争。协会对于因不当使用该评价结果及相关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协会可根据评价工作实践以及保险机构、评级机构的意见建议,结合信用市场实际情况,在实际评价工作中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